昨日,李先生和爱人来到现场,向“街”访的律师咨询劳动法的相关问题。他反映,自己于今年7月底到西乡一家工厂任职制图技术工人,应聘时,对方承诺给其每个月2800元工资,最后他发现,自己实际上获得的工资却没有这么多,对于工厂的做法,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先生说,当初入职时,对方介绍,如果其每个月上满26天班,每天上班满8小时,除福利外,将给他2800元一个月。但8月份,他每天工作8小时,上满28天班,最后获得的工资却少了将近500元。他觉得不能接受,最终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时,李先生还介绍,虽然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较高,但工厂要求其签订的合同里,却只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月薪,“对方说,这只是个形式,于是我就签了合同。”
负责接访的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威解释,在李先生的事件中,由于双方的口头承诺基本上难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终法律上只会承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聘用李先生的工厂无疑是支付了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就是合同上规定的基本工资),如果李先生无法提供其它明确证据,证明工厂方面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确实违反了劳动法,那么李先生是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所以我们建议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里对劳动报酬进行清晰的标注。”沈威说,合同必须说清楚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绩效考核工资等等。如果约定不明,对劳动者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