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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驰被指拖欠员工加班费用

来源:中华人才网 时间:2011/8/24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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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获悉,目前该劳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了该投诉。
    另外,从上述离职员工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力律师处获悉,此前该员工已提起劳动仲裁。他还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古驰中国拖欠该离职员工的加班费“至少有数十万元”。
    随后,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与上述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受理当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不便发表任何评论。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国家规定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公司都会明确发给员工。
    根据该名离职员工的自述,其2006年进入古驰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了营运经理,月工资也从最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了9家门店”。其中就包括了国内非常知名的古驰北京星光天地门店以及古驰深圳万象店。由于每一家门店在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的时候是凌晨4点才下班”。
    今年5月31日,该名员工与古驰中国的合同到期,“古驰拒绝与我续签合同,还将我去年的业绩奖金也扣除了,去年我管理下的8家门店的业绩都是超额完成,有的甚至达到了140%。”
这名离职员工表示,此前并不知道可以得到加班费用,“在2009年与2010年,深圳以及北京的数名员工分别向当地劳动仲裁投诉,要求古驰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这时候我才想到自己常年加班是否也可以获得加班费?”
    其代理律师何力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员工同意,公司也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何力指出,根据一份获得了古驰方面认可的考勤表,上述员工在近两年内确实存在屡次加班的行为,也确实没有获得来自古驰中国方面的任何加班费。
    不过上述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凡是国家规定要求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我们都会明确发给员工,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何力律师告诉记者,“该名员工签约的合同上并非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享有加班待遇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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