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A工厂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根据完成的件数来支付工资。部分员工由于是新手,第一个月完成的工作量少,工厂根据其完成的件数支付给他们当月的工资就可能低于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厂由于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有时安排工作量不足,有时则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赶工。部分员工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工厂却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可能再额外支付加班费。
案例2:B工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规章制度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8:00-18:00,其中12:00-14:00为午餐时间。”工厂有时候因生产任务的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然后当周安排员工进行同等加班时间的补休。部分员工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工厂却认为,安排加班是工作需要,而且已经安排了补休,不可能再额外支付加班费。
本期问题:
1、什么是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如何计算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制有无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费?
3、B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安排补休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专家点评
本期每周说法由中人网论坛专业板块区域版主TOHEY、中人社区专家组成员兰泉、中人网论坛超级版主蹲蹲共同点评:
1、什么是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如何计算工资?
兰泉(武汉市劳动法律师)
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根据企业内部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位,计算并支付工资的一种制度。
计件工资一般按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乘以事先确定的计件单价(百分比价格)得出劳动者的工资。
TOHEY (中人网论坛专业板块区域版主)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数量(一般指产品合格数)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是按劳分配的一种体现方式。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方式采用:产量×计件单价的形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A案例的新工人因工作技能尚未掌握,在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下仍取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同时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蹲蹲(中人网论坛超级版主)
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计算工资和加班费时,应主要参考《工资支付暂定规定》和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及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实行计件工作制并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是需要和员工平等协商,书面确认。实行计件工作制,计件工资与上班时间无必然联系。但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仍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仍应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实行计件工资制有无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费?
兰泉
实行计件工资制存在加班,计件工资的计算不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加班工资的计算同样是按照初步计算的每小时计件工资的标准执行。
蹲蹲
实行计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任务,并和员工进行书面的约定。一般认为,70%以上的劳动者都应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
如果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相关活动,应当参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TOHEY
计件制与加班并无冲突,体现用人单位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仍被认定为加班。法规也对此作出了规定,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计件制下的加班要同时符合2个条件:1、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2、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3、B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安排补休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蹲蹲
由于B公司本身对工作时间的描述不够严谨,可能导致午休时间引起加班费或工伤的争议,因此B公司应将工作时间及用餐时间的表述修改为:8:00-12:00为上午工作时间;12:00-14:00为中午休息时间;14:00-18:00为下午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都应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调休来抵加班费。
TOHEY
B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为8:00—18:00不合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1款第(一)、(二)、(三)项以及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都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才优先采用补休的方式,对于8小时外的加班加点、法定假日的加班,均无调休的表述。所以B公司的不能在安排劳动者8小时外及节假日加班后作调休处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兰泉
B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午的午餐时间过长,应安排为一小时以内为佳。
安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加班,相关规定只认可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两个时间加班公司即使安排补休,也要重复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