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昨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修改稿)》
●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承接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必须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 租赁保障性住房达到一定年限后,可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昨天审议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该《草案修改稿》中最重要的变化当数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此《草案修改稿》最终获得表决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各类专业人才”或也将能住上保障性住房。
专业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3月、7月分别对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提出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
《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仅仅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其中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
该草案公开后,深圳市政府向人大提出建议认为,住房保障范围规定得过窄了。在前不久召开的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会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刘玉浦也在讲话中提出,要“实现多层次、广覆盖、住有居”,增强深圳的人才吸引力和城市竞争力。
针对这种情况,昨天提交三审的《草案修改稿》将“市政府认定的各类专业人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时,考虑到具体操作办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各类“专业人才”的认定程序和住房保障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残疾人申请住房保障可优先选房。
租赁一定时间后或可购买
经过人大的研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二审稿中“以出租为主,出售为辅”的字眼,并规定,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等方式。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承接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必须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新增加了“已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至于具体年限和操作办法,市政府将在不久后另行公布具体规定。
保障房建筑面积“松绑”?
此前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的部分资金。鉴于住房公积金是一个重大而又敏感的问题,涉及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且住房公积金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公共资金,市人大认为,不宜直接将其规定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之一。因此,《草案修改稿》将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改为“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另外,“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的规定曾引起社会热议,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将这一规定删除,同时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